普通管辖
pǔ tōng guǎn xiá ㄆㄨˇ ㄊㄨㄥ ㄍㄨㄢˇ ㄒㄧㄚˊ

词语解释

拼音
pǔ tōng guǎn xiá
拼音字母
pu tong guan xia
拼音首字母
ptgx
注音
ㄆㄨˇ ㄊㄨㄥ ㄍㄨㄢˇ ㄒㄧㄚˊ
注音符号
ㄆㄨ ㄊㄨㄥ ㄍㄨㄢ ㄒㄧㄚ
更新时间
2026-07-10 06:58:03

百科释义

  1. 普通管辖,又称“一般管辖”。地域管辖的一种。以被告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通常指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它便于传唤被告和促使被告参加诉讼,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中国的民事诉讼多采用普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例外,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其他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便的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组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