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
dà qīng mín lǜ cǎo àn ㄉㄚˋ ㄑㄧㄥ ㄇㄧㄣˊ ㄌㄩˋ ㄘㄠˇ ㄢˋ

词语解释

拼音
dà qīng mín lǜ cǎo àn
拼音字母
da qing min lv cao an
拼音首字母
dqmlca
注音
ㄉㄚˋ ㄑㄧㄥ ㄇㄧㄣˊ ㄌㄩˋ ㄘㄠˇ ㄢˋ
注音符号
ㄉㄚ ㄑㄧㄥ ㄇㄧㄣ ㄌㄩ ㄘㄠ ㄢ
更新时间
2026-07-11 04:00:14

百科释义

  1.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其始议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修订法律馆,专门负责拟订各项法律和专门法典,删订旧有法律、章程。改律之初,“以刑法为切要”。民事立法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政部大臣善耆给朝廷奏折中出制定民法的主张后方受重视。是年九月,宪政编查馆正式将民法的编纂列入修律计划。次年十月,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正式起草民法。宣统元年二月(1909年3月)因内阁侍读学士甘大璋所请,将亲属、继承二编交由礼学馆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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